为充分发扬党内民主,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不断完善和规范发展党员工作,提高新发展党员的质量,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决定在全校推行发展党员票决制。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江苏高校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为准则,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进一步提高发展党员工作的民主程度,把好党员队伍的“入口”关,提升党员队伍整体素质,增强基层党组织的活力和创造力。
二、基本内涵
发展党员票决制,是指支部党员大会在接收预备党员或讨论预备党员转正时,对申请人能否入党或能否转为正式党员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的制度。
三、票决对象
1.拟接收为中共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
2.拟转为中共正式党员的预备党员。
四、基本原则
1.客观公正原则。对票决对象必须一视同仁,确保应到会的有表决权的党员客观、公正地参与票决。
2.逐人票决原则。对有两人或两人以上票决对象的,应实行逐人讨论酝酿,逐人进行票决。
3.一人一票原则。对一个票决对象,投票人只投一票,不得多投票,也不得代替其他党员投票;填写确有困难的,可委托他人或由党支部指定专人按其本人意愿填写;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党员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但不能委托他人投票。
4.唯一意愿原则。票决意见分为同意、不同意和弃权三种,投票人应作出唯一意愿。对票决对象表达两种或两种以上意愿的,视为无效票。不表达意愿的视为弃权。党员应慎重使用弃权票。
5.超过半数原则。到会有表决权党员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党员的半数才能召开支部大会,支部应尽可能通知全体正式党员参会;“同意”的表决票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同意接收预备党员”或“同意按期转为正式党员”的支部大会决议。
五、基本步骤
(一)会前准备
党支部在组织召开支部大会前,必须准备好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培养考察和培训情况、政审情况、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和公示情况等相关材料;预备党员转正的,须做好预备党员转正答辩的有关工作(有关规定见《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预备党员转正答辩制实施办法》),准备好预备期期间的表现、考察、公示情况等有关材料;同时,准备好表决票、票决情况汇总单、投票箱等。
(二)票决程序
票决开始前,应严格坚持发展党员的有关程序,包括票决对象汇报个人有关情况,入党介绍人、培养联系人、党支部报告票决对象的有关情况,与会党员对票决对象有关情况充分讨论并发表意见等,在此基础上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票决的具体程序为:
1.经支委提名、支部大会表决通过,从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中确定工作人员,其中监票人一名、计票人两名;
2.工作人员清点到会人数;
3.工作人员领取、清点和发放《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接收中共预备党员表决票》或《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中共预备党员转正表决票》;
4.支委会作填写《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接收中共预备党员表决票》或《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中共预备党员转正表决票》的说明;
5.有表决权的党员以无记名方式填写《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接收中共预备党员表决票》或《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中共预备党员转正表决票》;
6.投票;
7.工作人员清点票数,当场计票并汇总至《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接收中共预备党员票决情况汇总单》或《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中共预备党员转正票决情况汇总单》;
8.监票人向支部大会报告票决对象得票情况;
9.党支部负责人填写《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接收中共预备党员票决情况汇总单》或《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中共预备党员转正票决情况汇总单》。
10.支部大会根据票决结果,对拟发展为中共预备党员的票决对象作出“同意接收”或“不予接收”的决议;对拟转为中共正式党员的票决对象作出“同意按期转正”或“延长预备期半年或一年”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决议。票决后,党支部负责人向票决对象通报表决结果和支部大会决议,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努力的方向。根据支部大会作出的决议,填写《入党志愿书》相关内容,连同票决情况汇总单等有关材料报学校党委审批。
(三)材料归档
各党支部要妥善保存好各类原始表决票和汇总单,对通过票决的票决对象,要将汇总单归入发展党员材料档案袋。
六、有关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实行发展党员票决制,是新形势下扩大党内民主,提高新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党组织要强化责任意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落实措施,保证发展党员票决制的顺利实施。同时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党员和发展对象对推行票决制的认识,引导他们本着高度负责的精神,严肃认真的态度,正确行使民主权利,自觉执行好这项制度。
(二)严格程序,规范操作
要严格票决工作程序,规范操作,细致抓好各个环节工作。加强对票决过程的领导和监督,避免各种违纪违规现象的发生。如发现票决对象参与与票决相关的非组织活动,应暂缓进行票决,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对其它弄虚作假行为或侵害党员及票决对象合法权益的情况,将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七、其它
1.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委员会
二○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